浏览: 次发布时间:2022年12月30日来源:
为了充分发挥行业、企业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中的作用, 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,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,实现教育 教学与产业、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,加速我校事业发展和专业建 设,提高办学综合实力,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,培养高素质技 能人才,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,特制定以下校企合作 实施方案指导今后的学校校企合作工作。
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、行业协会、事业单位等在合 作办学、合作育人、合作就业、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(以 下简称校企合作)。
第一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:
(一)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、具有可持续 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;
(二)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,有利于培养 高端技能型人才,有利于促进招生、就业良性循环,适应社会需 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;
(三)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;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:
1、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、材料、工艺、技 术;
2、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;
3、有关法律、法规明文禁止。
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 个方面。
第三条 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:
(一)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。合作的主要内容有:
1、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;
2、学校提供实训场地(设备),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 备、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,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;
3、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、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 教材,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,承担专业课教学,企业 接受教师挂职实践,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;
4、共同开展生产经营、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。
(二)共建校外实训基地,可开设企业冠名班、企业订单班 等,合作的主要内容有:
1、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;
2、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,安排学生 轮岗实训,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,在“双向选择”的基础上, 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;
3、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、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、生 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,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 职锻炼,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。
4、校外实训基地承担学校的教学见习、工学交替、顶岗实 习等教学活动;
5、优先录用符合企业录用条件的学生,解决学生的就业;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的合作:
1、安排学生从事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明令禁止 的岗位;
2、安排学生从事与企业经营内容不符的工作岗位;
3、安排学生从事违法乱纪的工作;
4、恶意克扣学生实习津贴;
(三)共建培训(培养)基地,合作的主要内容有:
1、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教师或员工培训(培养)基地协议。地 点可以在企业,也可以在学校;
2、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、资金,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;
3、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,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岗 前培训、素质提高培训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。
第四条 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有:
1、校企共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;
2、 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,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 职教师,承担专业课教学;
3、合作建立研发中心、实验(试验)中心、工程技术中心或 校内工作站,合作完成技术革新、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。
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办公室:由学校领导、企业 领导或企业代表、教务科、招就处、学生科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, 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。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 学校校长担任,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,统筹 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,实施归口管理。
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具体组织、管理、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 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在学校的领导下,建立、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 项管理制度;
(二)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 划,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、建议,总结并推广好 的做法和经验;
(三)加强与企业、行业的联系,推动、协调与企业、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,并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、指导及评价;
(四)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,文件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 档工作;
(五)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。
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:
(一)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,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、工学结 合的各项管理制度;
(二)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规划和年度工作计 划,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工学学结合、校企合作工作;
(三)全面掌握并了解专业科学生顶岗实习、培训企业员工、 校企科研和技术合作、企业参与人才培养、“双师”队伍建设和 生产性项目合作等情况;
(四)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校企合作协议实施方案、检查校企 合作成果;
(五)制定专业科校外顶岗实习工作方面的目标责任和考评 机制,督促各专业校企合作方案的实施;
(六)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。
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申报: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,经协 商,达成初步合作意向,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,由校企合 作办公室申报;
(二)初审:校企合作办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、合作形式与内容、合作时间、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合作事项听取教务、 人事、学工、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;
(三)审批:经初审,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,送校领导批 准。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、 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,送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;
第九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,均应签订合作协议,按协 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,加强日常管理工作。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 要求:
( 一)协议基本要求:
1、主要内容包括:合作单位、合作目标、合作方式、合作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;
2、 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。
(二)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:
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学校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,报分管校领 导审定,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。对校 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、数量大或 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,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。
第十条 通过审批后,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部门,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组织实施,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办报送合作工作实 施报告。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,需书面说明原因。
第十一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、知识产权和财 务管理:
(一)资产管理:校企合作实施期间,承办部门应明确固定 资产权属,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。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, 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,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;
(二)知识产权管理: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、学、研成 果(包括发表论文、专著、专利等),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, 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,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 围;
(三)财务管理: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 出,均应建立台账,单独收支和核算,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 行;
(四)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、企业以捐赠、赞助等方式交 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,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,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,并 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办。
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,涉及经费及资产的,按照有关 规定接受学校监督和审计。
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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